政策新闻 | 宁德市住建局 宁德市财政局关于宁房委办〔2022〕4号文件的补充通知

发布于:2025-12-16 17:54

市直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

根据《宁德市直单位先行解决离退休人员<5·12>住房工龄补贴的实施意见》(宁政〔2003〕文218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宁房委办〔2022〕4号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补充申报范围

市直单位退休人员住房工龄补贴事项的申报范围为:2005年1月1日以后,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中已办理退休手续 的退休干部职工。

二、补充经费开支渠道

(一)财政核拨的异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住房工龄贴,由当地售房款管理部门从其售房款中拨付;若售房款不足或无售房款的,由所在地住建(房改)部门审核后,报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复核发放。

(二)原垂管单位下放或原(县级)单位上收后的退休人员,且人员退休时单位性质为财政核拨的行政、事业单位,其退休人员的住房工龄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安排;下放或上收前退休人员的住房工龄补贴,由单位自行解决。

三、其他补充事项

(一)已购买单位公有住房但建筑面积未达到规定享受住房面积标准的退休人员,须取得该住房全部产权并完成不动产登记,才能申请发放差额部分住房工龄补贴。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与宁房委办〔2022〕4号文件同步施行。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德市财政局

2025年1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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