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申请资质如何考核申报的人员社会保险?
答: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延续时,采用人员的社会保险必须仅由申报企业或申报企业分支机构名义缴纳,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保的人员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资质审核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企业申报资质人员缴纳社保情况进行核查。其中,首次申请考核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社保,增项、升级、延续考核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社保。
2.申报的人员要求专业齐全的如何理解?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申报的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技工工人等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是指申报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
3.补齐补正时企业可以陈述几次,在陈述时可否补充新的业绩和人员材料?
答:企业只有1次陈述机会,企业可以在规定时限内针对补正问题提交陈述材料,逾期未提交陈述材料的,视为企业对问题意见无异议,资质许可机关不再受理任何陈述材料。陈述只能针对原有材料做出说明,不能增加新的业绩、补充新的人员等。
4.技术负责人有何要求?
答:一是技术负责人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通常是注册资格或职称。例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技术负责人需要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二是技术负责人需要具备一定年限的工作经验。例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技术负责人需要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三是技术负责人需要主持完成过一定数量的工程业绩。例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技术负责人需要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具体要求因资质等级类别不同而有所差异。
5.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是否可以注册在无建设工程资质的关联企业?
答:注册执业人员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注册在其它企业,包括申报企业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其注册执业资格均不予认可。
6.企业申报材料中所列的个别注册执业人员存在重复注册问题,但剔除该注册执业人员后,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数量仍然达标,其资质申请是否可以认可?
答:不可以。当申报企业存在注册执业人员重复注册问题没有纠正之前,不批准该企业的资质申请。
7.标准中企业主要人员有哪些?
答: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
现场管理人员指标已取消,不再考核。
8.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时,某一个人具有多个证书,能否分别申报考核?
答: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时,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均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某一个人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申报考核;但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申报考核。
9.提供的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与标准要求的专业相近,能否申报认定?
答:提供的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与标准要求的专业相近,且资质许可部门认可的是可以申报的。如:《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结构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专业;岩土专业包括:岩土工程、地下工程、水文地质工程、隧道工程、矿山工程、地质勘探与矿山等专业;机械专业包括:机械工程、自动化、机电工程、设备工程、自动控制、机械设计、机械制造、机械设备、机械电气等专业;焊接专业包括:焊接技术与工程、压力容器、金属材料、热工(热处理)、机械制造(制造工程)、锅炉、材料力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等专业;光源与照明专业包括:电光源、光电子技术科学、光电信息工程、光学、光学工程等专业。
10.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和个人业绩是否认可?
答: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作为企业和个人业绩申报时,不予认可。
11.企业净资产指标如何考核?
答:企业净资产就是企业所有者(即投资方或股东)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企业应提供申请资质的上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全套报告)。
首次申请资质的,以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考核净资产。
申请多类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为准。
12.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吗?资质申报中有事业编制的人员可以吗?
答:不可以。资质申报单位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资质申报中有事业编制的人员不予认定。
13.标准中要求的生产厂房,可以是租赁的吗?提供什么证明材料?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吗?
答:可以是租赁的。
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生产厂房,属企业自有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属企业租赁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且租赁到期日期应不早于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之日。
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
14.标准中要求的设备,可以是租赁的吗?上级划拨的是否可以?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不可以是租赁的。
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需提供企业设备购置发票(除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外)。上级单位划拨的应同时提供划拨或分割证明,否则不予认可。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的,发票上不能体现的,企业应延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使用说明书等。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设备,应提供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标准中未明确要求的设备,申请表中可以不填写,也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15.什么是超资质范围承接的工程?此类工程是否可以作为企业和个人代表工程业绩?
答:超资质范围承接的工程是指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中工程承接范围的工程,包括不是在企业所取得的资质等级所对应的承包工程范围内的、超出所取得资质等级时间的、超出所取得的资质等级有设限要求的等。
此类工程不能作为企业和个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16.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D级项目信息是否可以用于资质申报?
答:D级项目信息属于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相关业绩需要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且项目信息等级需满足B级及以上,C、D级项目信息不予认可。
对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数据等级不满足资质标准和审批要求的业绩,应提供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真实性确认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17.企业首次申请、增项资质时,按何标准考核?
答: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增项、延续时,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按所申请资质标准考核,其余指标按所申请资质最低资质标准考核。
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时,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及公司业绩按所申请资质标准考核。
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重组分立时,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对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内容。
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应当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新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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